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与装饰装修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银川市政府部门职能调整“三定”方案,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是银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经银川市住房保障局授权,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银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管工作。
二、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一)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银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装饰装修企业在进入住宅小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前,应到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备案,领取《银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准入证》,方可进入住宅小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三)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装修样版房或统一精装修房屋出售的,在办理“物业前期介入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
(四)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实行物业管理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装修人为非业主的,应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认真执行标准规范,保证装饰装修质量。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标准,严禁私拆乱改和破坏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损坏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
(二)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使用《银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随后下发),与装修人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确保工期和质量,并提供完善的保修服务;装饰装修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三)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开竣工日期和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妥善解决因装修施工致使相邻权利人在供(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环境卫生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避免或者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因装修人自行提供的材料影响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由装修人自行负责。
(五)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在所承担的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并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以及管线竣工图。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自验合格后,装修人按照合同约定和住宅装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六)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交工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四、强化物业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为。
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和装饰装修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起本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
(一)严把装饰装修的申报登记关。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小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工作,要在小区或公司宣传栏上公布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的手续、程序和时限,并对装修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应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严把装饰装修的施工准入关。要以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对进入住宅小区施工的装饰装修企业严格把关,严禁无工商执照、无装饰装修资质、无《准入证》的“三无队伍”等各类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和人员进入小区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严把装饰装修的日常巡查关。要明确2-3名小区装饰装修协管人员,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提供管理和服务,进行装饰装修现场监督巡查和业主投诉事务的处理:
1、对于发现在装饰装修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擅自改变经核准的装饰装修方案,拆改房屋结构或加大荷载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劝阻、制止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要求立即纠正;
2、对于装饰装修行为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一步扩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维护同楼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采取暂停施工用电的临时措施;
3、对于违规装饰装修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除及时报告市物业办或市房地产执法支队进行依法查处外,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所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民事责任追究。
五、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促进住宅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
(一)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物业办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市物业办将对物业服务企业所实施的装饰装修监管工作作为其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并作为新接管项目、招投标评分、物业企业信用评比与考核、资质评级、项目创优等评定的重要依据。市物业办将不定期对物业企业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进行监查,发现管理不力的,将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市物业办报告的,由市物业办或市房地产执法支队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并将项目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