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赵前某因拖欠工资,且采取更换电话、不接电话、不回信息、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纳雍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0月20日,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到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某装饰公司欠薪案,治安大队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相关线索后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治安大队调查询问工人代表
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办案民警了解到:某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赵某,实际负责人为赵前某,两人系父子关系。公司平时负责承接装修装饰工程,招用刘某、苟某等50余人为其施工,前期公司营业正常,工资也如期发放,2020年3月以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开始出现拖欠工资情况,但公司仍承接装修工程进行施工。
期间,部分工人领取到少额工资,多数工人催要工资时,赵前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工人。多次催要后,赵前某便采取避而不见、不接电话等方式躲避工人。直至2021年6月,公司欠薪高达50余万元,因无法正常营业公司倒闭,而赵某与赵前某两人消失不见无法联系。
8月6日,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纳雍县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8月19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赵前某与赵某采取更换电话、不接电话、不回信息、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办案民警根据相关线索迅速对公司实际负责人赵前某布控抓捕,11月2日,将其抓获归案。
治安大队办案民警讯问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赵前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前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延伸: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珙桐纳雍
来源: 贵阳晚报